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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秘书工作]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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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-9-15 15:15:1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3 c: X2 b4 b( Z2 ?6 Q
8 V# t, }" Q( y" |! v
        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,觉得有问题,特向您请教。
7 \) V1 I, @3 M5 x) {, x      是省财政厅牵头、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。 % r, A/ w4 G0 c$ m6 j3 R
      问题1:文件的主送机关是:省直各有关部门,从内容看,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。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,没有什么意义啊? ; y( G- y* s2 N0 M% m* [
      问题2:在版记部分,对上级用的是“抄报”,平级用的是“抄送”。“抄报”的形式应该不妥吧?
* Y- C8 `1 h0 V. V
' Z9 T/ k6 x9 S9 g1 U, F) d3 Q& R0 Q老秘观点:
: @7 Y8 h7 o( ]" W
+ s; R! Y# A8 V2 Z: a3 @% i$ |* {* g(1)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,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,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。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,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“是否确有必要”,是否“注重实效”,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。 / D/ M: b! |& R; a; U% \
(2)关于“抄报”的提法,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、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。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,不再区分上级、下级、平级,一律统称“抄送”。因此,此文版记部分使用“抄报”显属因循守旧,不合规范。
( G7 i  z9 g2 n4 a* X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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