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 j: q" W; `2 C7 l& M “度”,是司法公开的维度与限度。“权利相互性理论”提出:“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别人的事情,另一方面却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被别人知道。”司法公开是一种社会期盼,而并非个体追求。法院往往会陷入两难的境地,一方面要保障知情权,另一方面又要维护隐私权。而“边际效益理论”证明,决策最适度条件发生在边际费用等于边际效益的点上。裁判文书上网、庭审网络直播需要成本支持,也会使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大大增加。此外,司法公开还存在社会、法院、当事人三方不同的需求,三方利益达到最佳平衡是司法公开“度”的要求。' `& d0 k7 g/ P& {; p( g [/ B. X
/ p4 j4 A; h% {4 ]$ {9 W6 l Q“量”,是司法公开的定量与计量。过去有些法院没有弄清司法为何公开、为谁公开、公开什么,将司法公开“口号化”“宣传化”“本位化”。事实上,司法公开只有把握好“度”,才有明确的方向,只有通过“量”化,才具有可操作性。“量”化的过程就是把公众想知道的项目通过经济学指数的方法予以分解,使司法公开通过“指数”呈现出一个刚性的、量化的值。; s& n9 K, X' W8 x$ U& J4 D
# s' U, O4 s0 j“衡”,是司法公开的权衡与平衡。司法公开是一项很强的平衡艺术,除了知情权与隐私权、公开权与选择权、社会需求与法院人力物力的平衡之外,司法公开本身也是司法与民意的平衡。近年来一些引发关注的“公案”,因法院根据法律解释和方法得出的结论与公众的“原始正义”难以趋同,使公众对个案的质疑演变为对司法制度的质疑。不可否认,法律有其专业性,但法律永远是一种与社会生活、普通民众紧密相连的行为规范,吸纳公众意见和接受公众监督,才能使司法裁判更具有“可接受性”。为实现这一目的,司法公开必须实现从“宣传本位”到“公开本位”,从“法院本位”到“社会本位”的回归,从“公众想知道什么”的角度加大对如食品安全渎职案件、职务犯罪案件等涉及国计民生案件的公开力度,从“当事人想知道什么”的角度加大对案件流程、审判执行情况的公开力度。3 ]# P3 D7 {1 s( W( U
" J6 m% ?: ~- _' {4 v 司法公开是一座桥梁,将司法与社会很好地连接起来,使司法裁判由单纯的国家强制力桥接了公众监督、社会评价、个人信誉等社会强制力,也使得司法在公开的“自信”中赢得社会的“公信”。作者:李卓臻